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购置税法》第三条规定:汽车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。购置已征汽车购置税的汽车,不再征收汽车购置税。因此,已经缴纳了购置税的二手车就不需要再交购置税了。而所谓的购置,在该《税法》当中的第二条规定是指以购买、进口、自产、受赠、获奖或者其他方法获得并自用应税汽车的行为。
当然,有一些汽车在购买时是不需要缴纳购置税的,这类汽车包含:
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职员自用的汽车;
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汽车;
悬挂应对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汽车;
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汽车;
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汽车。
但当这类汽车转卖时,购买的人就要将购置税补上。《税法》的十四条规定:免税、减税汽车因出售、改变作用与功效等缘由不再是免税、减税范围的,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汽车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汽车购置税。计税价格以免税、减税汽车第一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,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。